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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价行发〔2014〕88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建委、建设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规划建设局,韩城市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家和我省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有关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57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就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政府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继续执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可在规定的最高收费标准(见附件)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下浮。
    二、对政府投资项目及政府委托服务以外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与委托方依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协商确定,并严格执行国家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强化市场价格监测,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和反价格垄断执法,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四、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监管,督促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严格按业务规程为委托方提供服务,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对未履行合同(协议)规定义务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陕西省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8月21日

附件:

说 明:企业微信截图_16063728018634.png

1 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可行性经济评价咨询收费可参照原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执行。

2、单独“编制工程量清单”咨询服务按“2.编制工程量清单及计价”同档费率的60%计费。

3、预(结)算审核(查)效益收费由受益方支付。

4、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包括:工程量清单编制开始到工程结算的全部造价咨询服务业务。

5、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额低于2000元时,按2000元收取。

6、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法计算收费举例:

       例如:某工程编制工程量清单及计价总造价6000万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额计算如下:

  500×4.3‰=2.15万元;

(1000-500)×3.8‰=1.90万元;

(3000-1000)×3.3‰=6.60万元;

(5000-3000)×3.1‰=6.20万元;

(6000-5000)×2.8‰=2.80万元;

合计收费:2.15+1.90+6.60+6.20+2.80=19.65万元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计价格[20021980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规定,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可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至200411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自《办法》生效之曰起按《办法》规定执行。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招标代理服务收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照招标代理业务性质分为:
(一)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以及附带服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二)原材料、产品、设备和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等货物及其附带服务的货物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三)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矿业权、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保险等工程和货物以外的服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釆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按本办法附件规定执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出售招标文件可以收取编制成本费,具体定价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制定。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
工程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货物招标和服务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列支。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收取代理费用和出售招标文件后,不得再要求招标委托人无偿提供食宿、交通等或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业务中有超出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与招标委托人就所增加的工作量,另行协商确定服务费用。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委托的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招标投标管理职能分工规定履行监督职能,要求招标投标当事人履行审批、备案及其他手续的,一律不得收费。
违反前款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以及收取管理性费用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l日起执行。国家计委及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自本办法生效之曰起废止。

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企业微信截图_16063712747888.png

注: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1.0=1万元
   (500-100)万元×0.7=2.8万元

 (1000-500)万元×0.55=2.75万元
   (5000-1000)万元×0.35=14万元
   (6000-5000)万元×0.2=2万元
   合计收费=l+2.8+2.75+14+2=22.55(万元)